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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何某衡宇租赁条约纠纷一案|开云App官方下载
作者:开云App官方下载 来源:开云App官方下载 点击: 发布日期: 2023-05-01 00:20
信息摘要:
审判长 安李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经查涉案衡宇性质为原告铁四修建公司所有的自管公房。铁四修建公司与何某之间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条约》虽名为“租赁条约”但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执法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铁四修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文摘要:审判长 安李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经查涉案衡宇性质为原告铁四修建公司所有的自管公房。铁四修建公司与何某之间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条约》虽名为“租赁条约”但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执法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铁四修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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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安李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经查涉案衡宇性质为原告铁四修建公司所有的自管公房。铁四修建公司与何某之间所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条约》虽名为“租赁条约”但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执法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铁四修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应予驳回。

裁定:驳回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何某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在二审期间的答辩意见是: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规模详细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实质不是衡宇租赁条约纠纷而属于单元内部违法腾退自管公房纠纷。

即便涉案衡宇属于危房并以危房革新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规模。第二、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反租赁协议以及不支付租金的情形。第三、铁四修建公司并未危房认定和革新历程中的正当主体。

即便涉案衡宇为危房也应由衡宇所在地的政府部门举行相关革新事情。

审判员 周维平

委托诉讼署理人:何福生北京燕宁状师事务所状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5号。

铁四修建公司上诉请求:裁定打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举行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公房为标的发生的衡宇租赁衡宇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第二、涉案衡宇已被判定为D级已经不具备居住条件。第三、铁四修建公司的起诉并不是单一的排除双方租赁条约而是旨在何某腾退危房后进一步革新以使何某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且本诉是在为何某妥善提供周转寓所前提下举行的何某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危房革新后双方仍可重建租赁关系或者何某购置新建衡宇。

审判员 王良胜

上诉人北京铁四衡宇修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四修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衡宇租赁条约纠纷一案不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5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王良胜及周维平到场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诉讼署理人:沈玉潮北京**硕状师事务所状师。

书记员 张 娈

委托诉讼署理人:牟艳玲北京燕宁状师事务所状师。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衡宇属铁四修建公司自管公房铁四修建公司与何某之间建设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本案诉讼的实质并非是公有住房租赁纠纷而系危旧衡宇革新历程中发生的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依法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置惩罚。铁四修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执法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建立一审裁定适用执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民 事 裁 定 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铁四修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排除铁四修建公司与何某之间的《公有住房租赁条约》;二、判令何某立刻搬出海淀区xx路x街xx号院平房x排x号(原平房x排xx号)衡宇并交还给铁四修建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杜海涛总司理。

(2016)京01民终6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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